本文作者:金生

兼职用工是什么性质(兼职员工属于劳务吗)

金生 10-10 65
兼职用工是什么性质(兼职员工属于劳务吗)摘要: 本文一览:1、用工性质一般是填什么2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?...

本文一览:

用工性质一般是填什么

1、用工性质一般是填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。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性质来填,分为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。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,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,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。

2、用工性质一般是填写的项目有:全职员工、合同制员工、临时工、兼职员工、实习生、自由职业者。全职员工:表示雇员将全职工作在雇主提供的岗位上,享有相应的福利和保障待遇。合同制员工:表示雇员与雇主签订了固定期限或特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,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。

3、用工性质填长期职工、临时职工、兼职职工、实习生。长期职工:长期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,与企业形成长期的劳动关系。临时职工:临时职工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雇佣的短期员工,是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项目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?

1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兼职的规定是: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,一般以小时计酬,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,对于存在事实工作关系的,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情况来支付工资待遇,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兼职的规定是什么?兼职属于《劳动合同法》上的非全日制用工。

2、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兼职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,其工作时间规定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,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。 若工作时间超过上述限制,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并不得继续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。

3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,兼职并非一个独立的工作形态。如果兼职工作符合非全日制工作的特征,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8条明确了非全日制工作的概念,即以小时计酬,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。第69条规定,非全日制工作双方可以达成口头协议。

用工性质有哪些

1、法律分析:用工性质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,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。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,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,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。劳务用工,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,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。

2、用工性质一般是填写的项目有:全职员工、合同制员工、临时工、兼职员工、实习生、自由职业者。全职员工:表示雇员将全职工作在雇主提供的岗位上,享有相应的福利和保障待遇。合同制员工:表示雇员与雇主签订了固定期限或特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,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。

3、用工性质一般包括长期职工、临时职工、兼职职工和实习生。 长期职工:指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,与企业文化形成长期的劳动关系。 临时职工: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雇佣的短期员工,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项目。

4、用工性质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,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。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,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,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。劳动用工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其他相关规定、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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